國務院《長城保護條例》、《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規定:
1、長城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
2、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保護基金,專門用于長城保護;
3、長城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
5、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長城保護;
6、長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物主管部門可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
7、長城保護員應當熟悉長城資源情況,志愿長期從事長城保護工作;
8、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9、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10、長城段落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造成損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